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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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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企业打假服务内容如下 1.深入调查产品的生产地、流程、产量及仓库,作品的复制、出版地复制、出版数量,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为你高效解决此问题。 2.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流程及销售渠道,进行各种取证活动,做好下步法律工作。 3.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资料,进行全方位的取证。 4.调查主要侵权人的有关情况,调查造假企业相关责任人,企业内部规划,主要技术人员,市场营销状况等。 二、对侵犯版权行为的打击: 1 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括工商、版权局、公安和媒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或在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协助客户向人民法院或版权局提起诉讼或调处。 2. 进行打击后的跟踪暗访,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对商标权、专利权、正当经营权的保护。 3.对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1).侵权产品的生产地、流程、产量及仓库; (2).侵权产品的销售流程及销售渠道 (3).侵权产品的销售资料 (4).侵权主要侵权人的有关情况 4.对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1).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 ,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 括公安、专利局、工商、技术监督和媒 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 (2).进行打击后的跟踪监测,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同时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必要时代理客户参加争议的行政调处和诉讼,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我们如何应对假冒侵权行为 一、行政打击: 通过调查获取制售假行为的相关违法证据后,向工商局、质监局、海关等监督部门提交证据材料,提出查处申请并配合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没收或查封涉案相关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标贴,设备和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根据其销售历史和现查获的物品总价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打击: 针对涉案金额巨大的侵权行为,我们通过调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证据和报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并提出立案申请,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目标的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查封和没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标贴,相关设备,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涉案金额和违法情节,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长期市场动态监控及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将实施如下措施: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为重点品牌长期服务; ☆建立长期信息情报网络和专门的信息库,由专项人员与各地市场和 当地执法部门进行双向信息交流; ☆建立侵权人档案库和假货样板,定期对该信息进行研究、整理、统计; ☆对侵权频率高发区域进行长期、持续、有计划的市场监控,掌握该地区的侵权规律; ☆通过联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查处,新闻媒体暴光等合法的特殊手段遏止侵权行为; ☆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市场侵权情况做分析、建议报告。
准于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把准予离婚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 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 ,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 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 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 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 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 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 父母;丈夫或妻子子不发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 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 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 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 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 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 婚。 (四)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 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 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条,是诉讼离婚 ,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经过调解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离婚纠纷 相当复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 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 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 理由。 (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 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 民为失踪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一是该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下落不明;二是该公民下落不明的 时间必须满2年。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 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实说明夫妻生活已中断2年以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一方 失踪而没有履行,这种时空的间隔必然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在这样的处境下,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经法 院单方面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受理后是否要公告查找,是否要在公告期届满 后下落不明的一方未应诉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婚姻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
| 信息编辑:南京特快调查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1/11/04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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